1、設立網站或利用社交軟件等工具以招攬會員或客戶為名,提供證券投資分析、預則或建議,非法代理客戶從事證券投資理財活動。
2、設立網站或利用社交軟件等工具以保證收益、高額回報為誘餌,代客操盤,公開招攬客戶,與投資者簽訂委托協議,從事非法證券活動。
3、假冒合法證券經營機構網站或自媒體平臺,發布非法證券活動信息,招攬會員或客戶。
4、使用虛構的證券公司名稱,利用門戶網站等平臺發布非法證券活動信息,招攬會員或客戶,提供證券投資分析、預測或建議服務,直接或間接從事非法證券投資咨詢業務。
5、在門戶網站、微博、微信公眾號等平臺上散布非法證券活動信息,提供證券投資分析、預測或建議服務,收取“咨洵費”、“服務費"等。
6、不法分子謊稱是證券公司員工申清添加客戶微信、QQ等社交工具,或者激請客戶加入偽造的證券公司客戶微信群、QQ群,向客戶發送或冒充其他客戶在群內散布非法薦股信息。
7、通過“薦股軟件"散布非法證券活動信息,提供證券投資分析、預測或建議服務,收取“咨詢費"、“服務費" 等
8、通過開辦“股民學校”,舉辦投資報告會等形式,從事非法證券投資咨詢活動。